
北青報評“樂清失聯(lián)男孩”母親獲刑:應該付出代價
原標題:就該讓“說謊者”付出高昂代價
史洪舉
4月29日上午,浙江省樂清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樂清失聯(lián)男孩”母親陳某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案,并當庭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2018年11月30日下午放學后,11歲的黃某某沒有回到家,就像人間蒸發(fā)了一樣。此后,警方“調用一切資源”查找,眾多公益組織在冰冷河道內地毯式搜救,父親黃某懸賞50萬元尋子,直至12月4日夜間,人們才吃驚地發(fā)現(xiàn),背后竟是孩子媽媽陳某自導自演的一場鬧劇。(相關報道見07版)
近年來,隨著互聯(lián)網和智能手機的深度應用,人們在便捷地了解新聞資訊的同時,也深受謠言危害。尤其是一些涉及小孩失蹤、女性被害、疫情暴發(fā)、公共場所有危險物品的謠言,更是讓當?shù)鼐用裆罡胁话玻⒂锌赡芤l(fā)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因而,對于故意編造、散布、傳播類似謠言的行為,理當依法懲治,讓其為高喊“狼來了”付出代價,讓人們免于謠言帶來的恐懼。
如前所述,在互聯(lián)網時代和“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的慣性下,一些小孩失蹤、女性被害等信息無疑比長了翅膀還快,迅速通過網站、微信、微博、短視頻平臺等廣為傳播,并引發(fā)人們尤其是事發(fā)地居民的嚴重不安全,導致看到相關信息的人對整體社會治理和治安水平產生合理懷疑,以至于有關部門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修復社會秩序。
從這方面來講,人們在網絡上的一言一行都應有憑有據,尤其不該捕風捉影,故意信口雌黃,編造謠言。對此,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到“樂清男孩失聯(lián)”事件上,行為人明知該男孩根本沒有失蹤,為測試其丈夫對其及其兒子是否關心、重視,蓄意策劃制造了兒子失蹤的虛假警情,且在明知警方及社會各界已經介入的情況下,依然隱瞞真相。致使公安出警600余人次,出動了搜救艇、搜救犬,多家公益組織參與,全國多家媒體報道,相關報道在百度搜索榜第七名,新浪微博2.1億閱讀,熱搜榜第一。
值得注意的是,社會秩序主要指動態(tài)有序平衡的社會狀態(tài)。互聯(lián)網時代,通過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或者導致網絡閱讀量高,關注度高的,自然也屬于擾亂社會秩序。相反,由于網絡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廣,其危害程度比“傳統(tǒng)造謠”更大,甚至是行為人不可預料和掌控的。因為每個網絡賬號背后都是具體的自然人,網絡熱度背后是真實而具體的自然人對某事件的關注,并由此產生相應感受、認識和評價。
“樂清男孩失聯(lián)”事件中,行為人最大的惡在于,其不僅極大浪費原本就緊張的警力資源和公益資源,導致居民恐慌情緒,擾亂社會秩序,更嚴重傷害了人們救助、幫助弱者、求助者的樸素善良情懷,加劇社會冷漠和不信任感。從這方面來講,對其判處1年3個月徒刑并不苛刻。這也是對那些沒有規(guī)則意識和敬畏之感,信口開河報假警,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者的有力警示,即互聯(lián)網時代,任何言行都會留下痕跡,戲弄他人的“說謊者”終將現(xiàn)出原形,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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