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個月撞5次車 男子專挑酒駕車主碰瓷獲刑3年多
原標題:4個月撞5次車 男子專挑酒駕車主碰
32歲的男子許某專挑凌晨駕車碰瓷酒駕車主,利用車主不敢報警解決的心理,索要“賠償”。4月29日,北青報記者獲悉,三中院終審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2018年2月至6月間,許某在北京大興區、密云區、通州區、順義區等地駕車故意與被害人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以被害人酒駕為要挾,利用其不敢報警依法解決的心理,索要事故賠償款共計9.7萬。
公訴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對許某的5起犯罪事實進行了指控。
庭審中,許某否認實施了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其辯護人認為該起事實為一次正常的交通事故,許某當時已報警,沒有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此外,許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自首,并且許某家屬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被害人對許某表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
順義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經查,許某雖稱自己報警,公訴機關根據其供述調取了相關報警記錄及出警民警證言,但該記錄及證言無法與其所稱報警的事實建立關聯。并且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既不能認定為自首,也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鑒于許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故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后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許某申請撤回上訴,故三中院終審裁定準許許某撤回上訴。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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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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