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丈夫死后4年才知情 百萬死亡賠償金他人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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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未盡合理夫妻義務,駁回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分析認為,本案案情較為離奇,但案件事實比較清楚。
一方面,對于船東來說,當年經當地政府協調賠償過的傷亡事故,又被告上法庭,抵觸情緒較強。
另一方面,王梅作為死者遺孀,多年獨自撫養女兒長大,在丈夫身亡多年后未曾得到分文賠償,著實令人同情。
如何在雙方之間找到解決問題的平衡點,是妥善處理雙方矛盾的關鍵所在。
辦理此案的孟法官說,船東還需不需要賠償,關鍵如何認定本案訴訟時效。
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起算,認定訴訟時效的難點在于如何適用“應當知道”。
合議庭認為,此案王梅即便客觀不知情,也是有違常理的。
疑問一,嬰兒出生不久一般會申報戶口,賴標的戶口已于2012年5月注銷,如果王梅及時申報戶口就能得知賴標已死亡,為何王梅要等2015年10月才給女兒上戶口?
疑問二,王梅與賴標系新婚夫妻,且幾個月后喜得女兒,在賴標一去不歸,且多年無音訊的情況下,獨自撫養女兒的王梅竟從未去賴標老家打聽?
疑問三,王梅自稱2013年下半年有人告知其賴標已死亡,但一直居住在舟山的王梅為何不進一步核實或報案?這背后是否另有隱情。
從以上三個時間節點距離王梅起訴的時間均已超出一年。法庭認為王梅應對其未盡合理夫妻義務或自身主觀過失承擔相應后果。法庭基于上述訴訟時效的認定駁回了王梅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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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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