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山砍人案引法律概念爭議 正當防衛到底咋界定?

(資料圖 安源 攝)
無限防衛、特殊防衛又是什么概念?
對本次案件,有網友提出,于某某的情況應該屬于“無限防衛”。
何為無限防衛?根據《刑法》第21條第三款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繆因知在媒體刊文指出,這里的第三款被稱為“無限防衛條款”,其本意是,“只要你嚴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殺我,我也可以殺你”。
但在實際操作中,“無限防衛”幾乎成了“僵尸條款”。
繆因知稱,無限防衛之所以很難判決,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衛人有外科手術式的精準,只造成最小的合理傷害,又把防衛人視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對數人亦足以自保。
除了“無限防衛”之外,還有一種說法是“特殊防衛”。
陳秋實律師解釋,特殊防衛在《刑法》中并未專門提及,屬于法律原則。其含義是指,在面對殺人、行兇、搶劫、強奸等暴力型犯罪時,即便對方并沒有強烈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受害人致對方死地也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陳秋實解釋說:“如在一起強奸案件中,即便兇犯沒有意思要殺死對方,受害者在反抗中將其殺死,就不需要負刑事責任,這就屬于特殊防衛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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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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