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轉發《全國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宣傳提綱》的通知
13.流動人口怎樣參選?
答: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縣鄉人大換屆選舉中應當予以重視和解決的問題。流動人口參選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在戶口所在地參選。如果在選舉期間不能回戶口所在地,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二是在現居住地的選區參選,但需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的證明。
選舉委員會要采取措施為流動人口參選創造便利條件。戶口所在地的選舉委員會可以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動人口集體開具選民資格證明,可將傳真委托等方式視為書面委托;現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聯系戶口所在地選舉機構確認流動人口的選民資格;對于已在居住地參加過上一屆選舉的選民,經核對資格后,可以不用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繼續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
14.選舉結果如何確認和公布?
答: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及時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認定選舉是否有效有兩個標準:一是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不足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無效。二是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在有效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代表。當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并且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代表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對未選出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也要實行差額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另行選舉不重新協商討論提出代表候選人。按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進行排列時,應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選人之外由另選他人而獲得較多選票的人。另行選舉后,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15.對破壞選舉的行為如何查處?
答:選舉法規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2)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4)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有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的,當選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以及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負責查處破壞選舉的行為。在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時,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請有關機關協助調查。經充分調查、收集事實材料后,應當及時提出認定結果,并予公布。發現相關人員構成違法違紀以及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紀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編寫組)
抄送:縣選委會領導,縣人大常委會領導,縣直各單位,
中央、省、市屬駐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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