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相聚飲酒,酒后墜車受傷共擔責
??? 寧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張某金未取得駕駛資格及醉酒乘坐二輪摩托車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仍然乘坐,對其受傷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其應自行承擔70%的民事責任;張某金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然搭乘處于醉酒狀態的張某致使其墜落受傷,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且未盡到提醒、勸阻義務,應承擔18%的民事責任;丁某根作為請客的主人,在明知張某醉酒后,未盡到勸阻和護送張某回家的義務,應承擔6%的民事責任;曾某平、王某靖、廖某良和巫某東,在明知張某醉酒后,未盡到勸阻和護送張某回家的義務,應各承擔1%的民事責任。
??? 寧化縣人民法院最后判決:張某金賠償張某各項損失212928.61元;丁某根賠償張某各項損失59309.54元;曾某平、王某靖、廖某良和巫某東分別賠償張某各項損失12051.59元。
??? 法官提示:一起飲酒的人無論是什么關系,彼此之間都負有一定程度安全保障的義務,對其他飲酒者不能惡意勸酒,對醉酒者應善意提醒、勸誡、進行必要的護送或通知其家人和照顧。否則,酒后出了事故,其他人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賴全平 邱海清 許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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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賴全平 邱海清 許志和】 【責任編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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