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吃了這種“聰明藥”能上名校進機關?真相很可怕
律師:藥販子行為已涉嫌違法
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利他林(哌醋甲酯)、莫達非尼均屬于第一類精神藥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活動。
根據2005年國家頒布的《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分管負責人負責,醫療管理、藥學、護理、保衛等部門參加的麻醉、精神藥品管理機構,指定專職人員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日常管理工作。
此外,上述《管理規定》要求,醫師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簽名并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拒絕發藥。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衛生法學會理事王良鋼接受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藥販子從國外購買并帶回國內銷售的精神類藥品,王良鋼指出,根據藥品安全法的規定,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視為假藥。“也就是說,藥販子將私自從國外購買的利他林帶回國內銷售,已經涉嫌構成販賣假藥罪。”
王良鋼認為,“聰明藥”是一個廣義概念,沒有哪一個權威機構對其做過范圍的界定。可能包括利他林這類哌甲酯類藥物,也可能包括苯丙胺類藥物,也就是毒品。
“由于利他林本身沒有被國家認定為毒品,所以消費者購買是不違法的。如果消費者購買到的是苯丙胺類藥物,相當于購買了毒品,顯然就是違法的。所以,對于消費者而言,購買‘聰明藥’存在很大的風險。”
(文中受訪者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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