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報談趙宇案:鼓勵見義勇為 司法不能苛刻以待
原標題:鼓勵見義勇為,司法不能苛刻以待
據報道,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海南團小組會審議“兩高”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列席并就一些問題做出回應。他在談到“福州趙宇案”時表示,不能對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有過高要求。
這一表態,無疑是給見義勇為的司法實踐賦予了新的意義。盡管從我國的法律條文上看,對于見義勇為不無支持,但在實踐操作中,還是受到諸多因素影響,在司法認定中并不順暢。而這樣的現象不管是“見義勇為”寫入民法之前,還是之后都不乏現實案例。
最新案例是“福州趙宇案”。案發之后,趙宇先是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后以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移交檢察機關,而檢方的初次認定也留了“尾巴”,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由此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在最高檢的指導下,福州市檢察機關最終認定趙宇見義勇為致不法侵害人重傷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孫謙對此解釋稱,“他沒有用其他工具,也沒有用兇器,兩人就是拳腳之間,不能對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有過高要求,要求要適當,‘他拿拳頭你就不能怎樣’,我們不能這樣限制,要鼓勵居民見義勇為。”
的確,見義勇為守護著人類的良知與正義。對一個法治的文明社會來說,這樣的善舉彌足可貴,需要給予最有力、最及時的司法支持。因為制止不法侵害是一項高難度“任務”,如果沒有法律上的支持和鼓勵,那大多數人就不可能付諸見義勇為這樣的英雄行為。如果法律條款還要求見義勇為者實施過程如同鐘表般精準,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就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提過高要求”的司法操作,是不利于支持和保護公民權益的法律精神,也不利于鼓勵見義勇為。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見義勇為的認知在近年來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從“見義勇為就無罪”賦予普通人打擊罪犯和私人執法權力,可能導致以暴制暴私刑泛濫,是反法治的,到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2017年3月)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中重新定義“見義勇為”,比如,規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以打消見義勇為者后顧之憂,再到此次孫謙副檢察長表態,為見義勇為“松綁”,對見義勇為不能有過高要求。這種認知的轉變,本身就是一個重要進步。它也體現了國家最高司法機關順應公眾呼聲,激活“休眠條款”、鼓勵見義勇為的積極態度。
不過,這種認知也急需轉變為相應的司法“執行力”。從立法現狀看,雖然有關條款散見于民法、刑法、司法解釋等,但如何更好地在司法實踐中對見義勇為具體案例可以有效執行,還需進一步系統的梳理。
規范見義勇為,讓挺身而出的公民得到應有激勵,讓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這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如此,這個世界才會變得越來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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