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5元麻將被拘5日 廣州男子狀告公安分局
“小賭被拘”屢引爭議
律師稱“法律規定有待更清晰”
這不是第一起“小賭被拘”的案例。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關于“小賭被拘留”、“親友打牌被拘留”的案例屢見報端,引發公眾廣泛熱議。
例如,據《信息時報》2015年報道,廣州的方先生下班之后和同事打麻將,每次自摸能贏30元至300元不等,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3日。對此處罰,方先生表示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廣州市增城法院一審駁回了他的訴請。
又如,據《南方都市報》2015年報道,8個大學生去山東泰安旅游,喝了點酒后在賓館打牌。玩的是一塊錢一把的小籌碼,被查獲后都被拘留,還因此耽誤領畢業證。警方稱,8個人構成了聚眾賭博,數額雖小,情節嚴重。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條文了解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的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廣東熊何律師事務所律師鄒佳旺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小賭被拘留”等案件引發爭議的背后,是相關法律條文“以營利為目的”、“賭資較大”等表述不夠清晰,因此,對于此類案件需要一個明確的刻度,盡量減少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
“目前沒有司法解釋對‘少量財物’和‘娛樂活動’進行詳細釋義,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自由裁量。”鄒佳旺表示,建議公安機關從賭資占個人收入的比例,或者是當地平均工資的比例來認定是否屬于少量財物、是否屬于賭資較大;建議公安機關從賭博人相互之間的關系、比如親戚、朋友,以及發生的時間,比如是否節假日、休息時間來認定是否屬于娛樂。
紅星新聞記者丨王劍強
- 上一篇:手機掃一掃100元紙幣 你將看到鳳凰騰飛(圖)[ 09-14 ]
- 下一篇:36歲啃老男嗜酒打父母 父親將其錘死一審被判13年[ 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