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歲女童學跳舞致雙下肢截癱 下腰動作家長請警惕
法院判決
機構與老師被判賠65萬余元
2015年,婷婷將屯昌青少年活動中心及兩名舞蹈老師起訴到了法院,請求3名被告連帶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44萬余元。
案件的審理歷經2年多。婷婷訴請各項賠償的計算標準及婷婷在屯昌縣青少年活動中心上課時受傷致殘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責任比例如何分擔問題成為該案的爭執焦點。
屯昌法院審理認為,活動中心作為專業的培訓機構,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教學內容應有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服務,現其無法證明已盡到管理和安全保護義務,依法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30%)。婷婷在做下腰動作訓練時,兩名指導老師并沒有采取必要的保護和注意措施,致使婷婷摔傷致殘。該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兩名舞蹈老師有直接的聯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即70%,并在70%的賠償范圍內各自承擔35%的賠償責任。
屯昌法院認定婷婷各項損失為65萬余元,判決屯昌青少年活動中心賠償19萬余元,兩名舞蹈老師各自賠償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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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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