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見 這些違法行為將被嚴懲重處!
——這些弄虛作假行為將被嚴懲!
《征求意見稿》明確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撤銷上市許可證明文件,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上市許可持有人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關鍵崗位人員,沒收在違法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罰款,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這些違法行為包括,提交虛假臨床試驗或者上市許可申報資料;編造生產檢定記錄、更改產品批號;提交虛假批簽發申報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批簽發證明;發現上市銷售的疫苗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未采取召回措施;其他具有主觀故意的嚴重違法行為。

——藥監、衛生等部門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從重追責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在疫苗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出現重大疫苗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產生惡劣影響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參與、包庇、縱容疫苗違法犯罪行為,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干擾阻礙責任調查,或者幫助偽造、隱匿、銷毀證據的,依法從重追究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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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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