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上對彩禮如何認定? 未領結婚證彩禮應返還
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據了解,《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對于辦理結婚登記后返還彩禮的情形作了原則性規定,即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應當返還。辦理結婚登記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沒有證據證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彩禮原則上不應返還。
因此,對于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情形,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首先審查是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當事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對于結婚時間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給付彩禮數額較大(一般指5萬元以上),法院會考慮適當放寬“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有條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但并非全額返還,返還比例不會過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沒有證據證實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人民法院原則不支持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返還彩禮應當以離婚為條件,即在雙方離婚訴訟中或在離婚后提起,如果在離婚后提起,應注意3年的訴訟時效期限。
目前,針對農村及經濟落后地區愈演愈烈的彩禮之風,司法實踐中對于彩禮的認定比較成熟,一些省份也出臺了相關地方司法文件,對于請求返還彩禮的適應條件進行了細化。但總的來說,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是考慮的特殊情節,而這也將對騙取彩禮的“騙婚”行為起到約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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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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