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上對彩禮如何認定? 未領結婚證彩禮應返還
婚后糾紛并非全額返還
在另一起案件中,張某和劉某經人介紹相識,隨后兩人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女子劉某婚前收取了男子張某所送的大禮38800元、上轎禮1萬元及“三金”等。
幾個月后,劉某提起訴訟,要求和張某離婚,嫁妝歸其個人所有。張某表示,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劉某應返還彩禮48800元及“三金”。由于兩人婚后無子女,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需要分割,離婚糾紛的關鍵在于彩禮是否應該返還。
法院認為,劉某和張某雖然是自愿登記結婚,但自雙方外出打工以后,較少溝通和了解,互不聯系,不盡夫妻義務,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劉某要求和張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劉某的嫁妝系其婚前個人財產,應歸其個人所有。
對于劉某婚前收取張某的彩禮,法院考慮到劉某與張某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雙方離婚后,劉某應酌情返還婚前收取張某的彩禮款,但返還的比例不宜過高,酌定返還彩禮款48800元的50%為宜;“三金”屬于贈與性質,可不予返還。據此,法院判令劉某返還張某彩禮款24400元。
對于男女雙方已結婚并共同生活的情況,男方提起訴訟的,法院判決也類似。
2016年12月,經媒人介紹,大齡男子廖某和趙某認識,相處一段時間后決定結婚。按照當地農村習俗,廖某先后給付趙某見面禮、禮金5萬多元,并為趙某購買黃金首飾價值4萬多元。趙某帶來了價值約5萬元的嫁妝。
兩人結婚后爭吵不斷,三個月后妻子返回娘家再不回家。廖某將趙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其返還十多萬元的彩禮。法院經審理認為,廖某與趙某婚前相處時間較短,彼此缺乏了解,倉促成婚,婚后未培養起夫妻感情,現廖某要求離婚,趙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準許。
對于彩禮,法院認為廖某以結婚為目的依當地習俗給付趙某禮金和首飾數額較大,符合彩禮的特征,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廖某要求趙某退還彩禮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綜合案情后,法院判令趙某陪嫁物品由廖某所有,趙某再返還兩萬元彩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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