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戀愛時獲贈的鉆戒項鏈手表 分手后是否需要返還
建議
大額經濟來往及時作出明確約定
現實中,戀人變仇人現象并不少見。分析其中的原因,二中院稱,某些風俗注重以大量彩禮、鋪張的典禮儀式作為“締結婚姻”的必要條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費大量金錢。一方面,陳規陋俗致使婚約彩禮數額隨著攀比之風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開放,在感情基礎尚未牢固的情況下就未婚同居、互贈貴重財物,“閃婚閃離”“未婚先孕”等現象加劇。
此外,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涉及不當得利、同居關系析產、婚姻無效、婚約財產、贈與等多種法律關系,較為復雜。而目前處理婚戀財產糾紛的法律規定僅有《民法總則》的不當得利、《合同法》中的贈與、《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關于婚姻、同居、彩禮等較為簡單的規定,面對復雜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釋內容略顯不足。
二中院建議,應摒棄借婚姻索取財物、高額彩禮等不良習俗,夫妻、戀人之間對于大額經濟來往及時作出明確約定,避免讓物質成為“感情枷鎖”,引發矛盾和糾紛。
同時,建議立法機關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從立法上對婚約、彩禮的界定、范圍、主體等作出明確規定,確定法律依據和統一標準,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一方面為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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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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