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戀愛時獲贈的鉆戒項鏈手表 分手后是否需要返還
分析
缺乏明文規定 舉證查證陷入兩難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表示,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傳統的現金、首飾仍是主要訴爭財產,90%以上的案件系通過現金的方式給付禮金,金額從1萬元到30萬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給付鉆戒、金銀首飾等情形。與此同時,大額財產、非實物性支出的爭議日益增多,涉及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糾紛案件也不在少數。同時隨著經濟發展,戀人之間的非實物性花費也日益增多,如旅游、教育培訓等,而且有些數額還比較巨大,一旦產生糾紛,雙方對此往往爭議很大。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經濟往來較為密切,對于給付的財產系因婚約給付的彩禮,還是為增進感情的一般性贈與抑或是一方以其他不正當目的的索要,往往難以明確。同時,由于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還可能包括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父母參與訴訟情況多發。
陳廣輝稱,由于法律對婚約的成立要件缺乏明文規定,法官只能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來判定。財產給付一般是雙方父母及親友在場,往往不會出具字據等書面證明材料。而在場人往往是一方或者雙方的親友,或者礙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證,或所作證詞完全偏袒一方,導致案件審理中,財產給付方往往難以證明財產給付的事實或給付目的,在接受方“不認賬”的情況下,造成舉證和法院查證“兩難”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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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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