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城區廉租房管理辦法(修訂)
???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具體如下:
??? (一)由申請人向翠江鎮所屬居委會(社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 1、廉租住房申請表;
??? 2、家庭主要成員的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 3、現居住地的住房證明;
??? 4、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表;
??? 5、書面授權書和承諾書;
??? 6、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證明;
??? 7、其它相關證明。
??? (二)經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和翠江鎮政府初審、公示,填定初審意見,集中報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核。
??? (三)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規定時間內,會同房產管理(房屋登記)、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和現住房狀況、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及享受過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提交民政部門。
??? (四)民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規定時間內,提請公安、工商、稅務、社保、人民銀行等部門核查相關信息。公安部門應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工商部門應提供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等相關信息;稅務部門應提供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社保部門應提供社會保險繳納信息;人民銀行協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民政部門提供相關銀行賬戶信息;證監部門應提供股票信息;保監部門應提供商業保險投保及繳費信息,并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給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出具符合條件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資產核定證明,提交市縣住房保障部門。
??? (五)縣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各類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復核認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公示,在規定時間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并通知申請人。對弄虛作假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先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再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縣住房保障機構應將登記批準的結果及時分送縣經營公司、縣房管所,并抄報縣財政局,由縣經營公司統籌安排廉租住房或由縣住房保障機構實施租金補助。
??? 第十三條? 安置面積標準按人均 13 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積給予安置或租金補助,但每戶上限不得超過50平方米。
??? 第十四條? 經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核同意給予租賃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后,報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縣住房保障機構按規定標準將租賃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 住房保障機構應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內向縣財政局申報下一季度租賃補貼發放金額,并抄送縣住建局。經縣財政局核實后,按資金列支渠道予以撥付。
??? 第十五條? 經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核同意給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每戶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應的廉租住房,并由申請人與縣政府住房保障機構簽訂合同,辦理租賃手續。
??? 第十六條? 實行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申請人辦妥租賃手續后,縣政府住房保障機構應加強廉租住房的租用跟蹤管理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含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或自行租賃的住房),應當按年度于每年第四季度前向縣住房保障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經縣住房保障機構核實后,報縣住房保障機構按照本辦法及時調整廉租住房或租賃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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