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明確“三種情形返還彩禮” 讓風俗歸服于法律
新司法解釋的出臺,釋放出更強烈的化俗入法、革弊鼎新訊號,有利于倡導新風正氣、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又對彩禮出手了。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翻看報道,這些年,因為彩禮引發的突發惡性事件并不少。2020年5月15日,江蘇常州高新北區消防隊接到跳河警情,現場救下一名15歲女孩,了解到她因被家人逼著相親,服用了8顆安眠藥想跳河。據該女孩稱,父親逼她相親是為了拿到一筆彩禮,而她16歲的姐姐已經結婚生子。不僅如此,因彩禮而引起的訴訟糾紛,也是讓各級法庭撓頭的難事。
平心而論,對于彩禮不乏法律規定,也包括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由此可以看出,借婚姻索取財物,也就是索要“彩禮”的行為,屬于法律明確禁止之列,應當無條件返還。但是,在現實中,還有一些給付、收受彩禮的行為,并沒有刻意索取,對于這部分彩禮,一旦產生爭議和糾紛,其歸屬問題便會凸顯出來。由此,還需要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彩禮返還的指導原則。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三大指導原則”,不難看出最高司法機關對彩禮的否定性看法,對“返還彩禮”的基本支持態度。客觀而言,這一司法解釋秉承了上位法保護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護婚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
可能很多人會認為,這“三大指導原則”,與之前的司法解釋并無區別,沒有什么實際作用。問題在于,民法典開年即將實施,原司法解釋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已經發生了變化,需要根據最新立法而重新制定。借助民法典這一最大的法律平臺,新司法解釋重申返還彩禮的“三大指導原則”,也更富有權威性,便于指導各級司法機關參照執行。更為重要的是,新司法解釋的出臺,釋放出更強烈的化俗入法、革弊鼎新訊號,有利于倡導新風正氣、公序良俗。
法律是社會進步的堅實階梯。在民法典實施的前夜,最高法重申“三種情形返還禮金”,讓作為風俗習慣的彩禮歸服于法律,詮釋了法治與文明的精神。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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