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2次DNA取證鎖定咬死老太惡犬 狗主被判賠11萬
原標題:警方兩次DNA取證鎖定咬死七旬老太惡犬 狗主人判賠11萬元
鄭全文 封面新聞記者 王攀
近日,四川德陽市羅江區萬安鎮一名七旬老太被狗咬傷致死獲各類經濟補償11萬余元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不少網友認為,狗主人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律師認為,狗主人如無故意行為則不承擔刑事責任。
原來,2017年12月,劉大爺的老伴周某不幸遇害,疑似被動物咬傷致死。事發地位于農村偏僻區域,調查取證、證據審驗難度大。羅江區公安分局刑偵民警先后赴德陽、成都、江西、北京走訪、調查、取證。通過動物DNA比對鑒定,成功認定了這起犬只傷人致死事件,排除命案并確定了狗主人。后法院判決,狗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資料圖水溝中發現女性尸體 尸檢符合犬齒動物咬傷特征
2017年12月,羅江區萬安鎮凱江村2組水庫旁的水溝中,發現一具女性尸體。接警后,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發現死者下半身沒有衣物,身上有多處外傷及血跡。
羅江公安立即組織刑偵重案中隊、技術中隊對現場進行勘查,并在外圍調查走訪。同時,抽調8名警力成立專案組。
警方調查得知,死者周某71歲,居住在凱江村,是一名年老、體弱、多病的農村婦女。案發后,引起了當地群眾廣泛關注。死者家屬也紛紛從外地趕回羅江,希望警方盡快破案。
專案組民警兵分三路,通過周邊走訪、現場勘驗及尸體檢驗,發現死者外傷符合犬齒動物咬傷特征。與此同時,民警還在案發現場幾百米外的坡地,發現了死者被撕咬破碎衣物。
根據死者外傷符合犬齒動物咬傷這一重要特征,專案組民警立即加大對附近飼養犬只等烈性動物的摸查力度。在死者死亡地點附近,民警了解到,魚塘主人肖某華、謝某為看管魚塘,飼養了4只狗。其中一只馬犬,已兩次咬傷附近村民,且有一次是扯斷拴狗鐵鏈后咬傷村民。
通過DNA鑒定 確定傷人致死惡犬及犬主
隨后,偵查重點逐漸集中在肖某華、謝某飼養的犬只上。通過詢問,肖某華及其家人始終否認此間有放養犬只或狗扯斷鏈條外出的情況。
為清楚認定傷人惡犬、確定狗主,羅江公安分局技術人員提取了死者傷口附近衣物上殘留的DNA,以及肖某華家4只犬的血樣,并被送往公安部南昌警犬DNA實驗室比對鑒定。
后鑒定結果顯示:死者衣物上殘留的DNA數據與肖某華所養犬只相同,但肖某華對檢驗結論不予認可。2018年7月,羅江公安決定,再次將檢材送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最終鑒定結果認定,傷人致死的犬只系肖某華家飼養的馬犬。
兩次DNA比對鑒定結果相同,讓羅江警方認定了這起事件的性質,排除了命案可能,并對傷人致死犬只認定提供了有力證據。同時,根據比對鑒定結果,死者家屬向羅江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2018年11月13日,法院受理了肖某華、謝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法院審理認為,肖某華和謝某對所養犬只的放任和疏于管理,是造成此次傷害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據此,法院近期依法判決肖某華、謝某承擔賠償責任,受害者家屬獲賠各類經濟補償共計11萬余元。
死者周某的家屬將錦旗送給辦案民警律師說法:如無證據證明狗主人有故意行為 則不構成犯罪
對于狗主人肖某華、謝某,不少網友認為,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狗主人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關于狗主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這個問題,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認為,如果狗主人唆使或者讓狗去咬,這種由狗主人參與而導致傷害的行為,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沒有證據直接證明狗主人有這種故意行為的話,只能說狗主人疏于對狗的管理,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陳軍說,在該案中,沒有證據證明狗主人有故意行為導致傷害發生。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本案中的狗主人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我覺得法院判決狗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適當、合理的。”
目前,我國對于飼養犬只還沒有一個全國范圍內的法律規定,只有一些地方法規來進行規范。陳軍律師建議,對于飼養狗等具有攻擊性的動物,在全國范圍內,應出臺相關法律或文件來進行規范。
律師認為,對于飼養的一切具有較強攻擊性的動物來說,應規定其主人的義務。同時,他建議,如果其主人沒有盡到義務導致傷人事件發生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可以通過立法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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