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未簽合同卻按時打卡上下班 被辭退后索賠勝訴
原標題:未簽訂勞動合同卻按時打卡上下班 被辭退后索賠勝訴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一個月內按時打卡上下班,無故被辭退是否可以獲得賠償?今日(3月26日),北京通州法院通報審結此案,判決公司支付張先生該期間工資18750元。
據介紹,張先生與某文化傳播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2018年5月16日到6月19日參加崗前培訓。此后,張先生繼續出勤至同年6月30日之后遭辭退,勞動仲裁裁定公司應予賠償。該公司不服,向通州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支付其工資。庭審中,某文化傳播公司稱,張先生于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參加崗前培訓,雖需上下班打卡,但培訓期間管理與正式員工不同,雙方約定培訓期間補助為每月3000元,同年6月20日至6月30日,張先生才正式工作,年薪15萬元,但月工資5000元,剩余年薪以獎金形式于年底發放。
張先生則辯稱系該文化公司無故將其辭退,未支付工資,且公司承諾年薪15萬元,不認可公司的其他說法。
結合庭審情況,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崗前培訓的目的是為新員工正式上崗做準備,使其更快地達到崗位要求、更好地適應公司環境,與公司經營息息相關,屬于公司經營活動的一部分,且該文化傳播公司認可崗前培訓是由其為張先生安排,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培訓報酬,雖在此期間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情形。
此外,某文化傳播公司主張張先生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期間屬于培訓考察期,但根據其自述,該培訓系該公司安排,原告以要求張先生按正常上下班時間打卡形式對其進行了勞動管理,培訓期間應支付相應報酬,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屬于用工范疇。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雙方認可年薪15萬元,公司主張的每月5000元,剩余年底以獎金形式發放,但未能舉證證實,經核算,故法院判決確認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張先生2016年5月16日至6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張先生該期間工資18750元。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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