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這些新變化不可不知 這五類公務員不得辭職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施行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公務員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補充調整和完善:
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
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公務員制度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體現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則、條件義務等規定中,把落實好干部標準貫穿公務員管理全過程和主要環節,進一步彰顯了中國特色。
二是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等有關規定。
進一步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改造非領導職務為職級,實行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與此相關的條文進行了修改。
三是調整充實從嚴管理干部有關規定。
將第九章章名“懲戒”調整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加強公務員監督和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等規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責令辭職、離職后從業限制等規定,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四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加強了對公務員合法權益的保護。
五是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對分類考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等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對公務員考核方式、憲法宣誓、公開遴選等方面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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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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