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患癌母砍死吸毒兒獲刑5年 媒體:輕判之上能否更輕
原標題:“患癌母砍死吸毒兒獲刑五年”:輕判之上能否更“輕”?|新京報快評
近日,一則“吸毒兒子常年家暴親人,66歲患癌母親揮刀殺子獲刑五年”的新聞,引發輿論關注。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來看,身為人子的梁某有多年吸毒史、2015年戒毒后就待業在家,無生活來源,經常家暴包括母親吳某秀在內的家人,陌生人只要不符合其心意,也會遭到恐嚇、毆打。2018年8月9日,梁某無故挑起事端,并刺激吳某秀稱要殺死親人,吳某秀激憤,將兒子砍殺。2018年12月28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認定吳某秀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作為母親,不僅得不到孩子的報答,反而常年被家暴,甚至被親生兒子揚言要砍死自己及孫子孫女,吳某秀激憤之下反抗殺人——無論如何,發生在東莞的這起“母親殺子”事件都是一起人倫慘劇,讓人唏噓不已。
被害人梁某不僅沒有生活來源,還經常打罵母親、前妻、孩子,對其自身死亡結果的發生有重大過錯。所以說,這起案件實際上是一個“被害人變成致害人”的結果。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一般將義憤殺人、長期受迫害殺人、受被害人請求殺人、大義滅親殺人以及親人溺斃嬰兒等行為歸于“情節較輕”范疇。
很顯然,吳某秀的殺子行為可以歸于“長期受迫害殺人”的情節較輕行為,當地法院考量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也確實做出了從輕判決的決定,符合法治精神。
饒是如此,我個人認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仍有值得商榷的空間。
首先,正如被告人吳某秀所言,根據梁某一貫的做法,自己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她有理由認為自己面臨被梁某打死的可能,故吳某秀激憤之下的殺人行為帶有潛在的“防衛”自己和“防衛”其他家人的性質。這也是該案判處吳某秀五年有期徒刑的理性基礎。
其次,吳某秀的行為,與那些圖財害命或者預謀殺人的惡性案件相比,其社會危害性也無法相提并論。
本案中,被害人梁某長期吸毒,生活來源完全由吳某秀負擔,梁某反而還經常無故辱罵、毆打家人。案發當天,梁某又無故挑起事端,并刺激要砍死吳某秀,進而導致吳某秀持菜刀連續砍擊致其死亡。
可以看出,由于長期遭受梁某的侮辱或毆打,吳某秀心中長期積累的憤懣情緒可想而知。案發當日,梁某又聲稱傷好后要把吳某秀等人殺死,基于梁某一貫的做法,吳某秀心中的恐懼和憤怒情緒一時間達到頂點,在這種情緒下實施的殺人行為是典型的激憤犯罪。
再次,吳某秀也有自首情節。
案發后,吳某秀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的成立條件,可依法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再加上,結合吳某秀身患癌癥、沒有犯罪前科且已獲得家屬諒解等情況來綜合考慮,我認為本案還是存在適用緩刑的可能性的。
當然,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適用緩刑的一個前提條件,是被告人必須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低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這也給特殊情形下的故意殺人案件留下了適用緩刑的空間。
回到這起弒子案,作為母親的吳某秀實施犯罪系事出有因,吳某秀的殺人行為系激憤犯罪,尤其是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足以認定其屬于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雖說我認為存在“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實行緩刑”的空間,但這并非對現有判決的質疑——該案還是要當地法院的法官結合案情具體把握,讓法治、人倫和公眾的期待都能得到安放。
□哲剛(法學學者)
- 上一篇:男子騎摩托用鋼管打傷過路群眾后逃逸 現已抓獲[ 03-22 ]
- 下一篇:不上班也可年賺10多萬?男子“消防考”被忽悠入坑[ 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