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萬奔馳停車場待一周變“大花貓” 車主損失上萬
原標題:停車場待一周 百萬奔馳變“大花貓” 車主損失上萬 物業:只提供場地,不負保管責任
奔馳后備箱蓋有幾十道劃痕“車頭、車門、車尾、后備箱蓋,密密麻麻地多了幾十道劃痕,仔細看還有凹陷的坑。”成都市民楊先生因出差將價值百萬的奔馳轎車停放在停車場內,時隔一周前往取車時,讓他目瞪口呆——愛車竟然變成了“大花貓”,維修費需要近1.2萬元。
通過調取監控,楊先生發現車輛進入車庫時完好無損,取車出庫時已損壞。為此,楊先生認為管理停車場的物業公司應該負責。昨日,楊先生找到物業公司,物業方承認車輛在其車庫內損壞,但拒不賠償,稱物業只提供車輛場地使用,不具有保管義務,僅能夠適當進行補償。
車主震驚
停車場放一周
百萬豪車周身都是“坑”
“太氣人了,不僅是劃痕,還有凹陷的坑,這明顯是惡意損壞。”楊先生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2017年開始,他在西城天下小區商住共用的停車場內租賃了一個非固定車位,月租金550元。今年1月22日,由于出差,便將車停放在停車場內。一周后取車時,卻發現愛車慘遭毒手,車身四周多出了幾十道劃痕,密密麻麻的。
記者在現場看到,受損的是一輛黑色奔馳S320L轎車,其中最嚴重的是后備箱蓋,整個蓋子都是刮痕,湊近仔細看,刮痕處有凹陷,感覺是被鈍器用力損壞。車頭、車尾、車門處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刮痕。
事后,通過調取多個監控,楊先生發現車輛進車庫時完整無損,取車出庫時則已損壞,但遺憾的是監控沒有拍攝到是何人所為。隨后,楊先生將車輛送到4S店定損,4S店檢測后表示維修需要花費11166元。
楊先生認為,管理停車場的物業公司存在監管疏忽,需要對車輛損壞負責。“我把車停在距離保安不到20米的停車位,這么嚴重的惡意損壞,居然沒有人發現?”
物業回應
只提供場地不負責保管
可做適當補償
2月12日下午,記者跟隨楊先生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項目經理孫女士承認,該車輛確實是在停車場內遭到損壞,但物業不會賠償。“物業只提供車輛場地使用,不具有保管義務。”孫女士說,在雙方簽訂的車位租賃合同中有約定,停車場內也張貼有告知,對于楊先生的遭遇,物業方僅能夠適當減免停車費作為補償。
然而,減免的費用遠遠不夠維修費用,楊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對此物業方稱,如果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
律師說法
雙方不構成保管合同關系
安全保障義務內對車損承擔部分賠償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表示,根據《合同法》第365條的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奔馳車主只是租了物業公司的車位,并未將奔馳車交付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本身也不能控制車輛,雙方不構成保管合同關系。
不過,由于物業公司需提供物業服務,若沒有找到具體侵害人,其應在能防范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內對車輛毀損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認為,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對于小區安全承擔協助的保障責任和義務,而小區內部的停車,一般不作為車輛的保管合同關系。
停車場一般只是提供停車位,對車輛的劃傷,因為不是直接的一種保管,物管公司一般不承擔責任。如果能找到具體的侵害人,就由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無法找到侵害人,這種劃痕原則上也不賠償。但車輛如果被盜,物業方存在過錯,就應該賠償。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張肇婷 攝影記者 張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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