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收到offer后被拒絕入職 起訴企業獲賠5000元
原標題:男子收到offer后被拒絕入職,起訴企業獲賠5000元
收到offer(《錄用通知書》)的李先生,在入職報到的當天,卻被公司拒絕入職。李先生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責任,并賠償自己3萬元。
1月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虹口區人民法院獲悉,2018年10月,該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經法庭調解,最終公司賠償李先生損失5000元。
據虹口法院介紹,2018年6月初,李先生從一家醫療器械公司離職,隨后即在招聘網站上更新了自己的個人簡歷。不久,李先生便接到了一家醫療檢驗設備公司關于應用經理職位的面試邀請。
經過三輪面試,李先生最終收到了公司發送的offer,上面載明了李先生的崗位為應用經理,工資為稅前9000元,要求李先生進行入職體檢,并帶齊學歷證書等材料,于當月28日辦理報到入職手續。
李先生接受錄用并同意入職,但當他去報道時,卻被公司告知在核對李先生學歷證書信息后,發現工作人員看錯了李先生的大學專業,李先生的專業背景與公司期望的并不一致。公司決定當場拒絕李先生入職。
被拒的李先生認為,公司既然已經作出錄用的承諾,卻又臨時反悔,導致他失去了其他工作的機會,因此該公司應該要承擔賠償責任,遂起訴要求公司賠償3萬元。
對此,該公司也承認,自己在工作上存在失誤。對李先生的學歷情況未嚴格審核導致糾紛發生,同意對李先生進行一定的賠償,但認為對李先生主張的金額過高了。該案經上海虹口法院組織調解,最終公司賠償李先生損失5000元。
承辦法官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前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涉及到本案,公司已經向李先生發出offer(也即法律概念上的要約),對李先生入職后的勞動合同期限、薪金標準等做了詳細說明,并且寫明了正式報到日期,李先生亦回復同意入職(也即作出了承諾),此后醫療檢驗設備公司因自身原因拒絕李先生入職,造成合同最終未能建立,是對前合同義務的違反,應對李先生的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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