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花500元買兩部手機 被判拘役一個月罰一千元
原標題:別貪便宜“沾”贓物 花500元買兩部手機 男子被判拘役一個月
500元買一部蘋果8plus、300元換一部三星……你心動了嗎?在錦江區工作的男子孫杰曾花500元購買了兩部品牌手機,后被公安機關發現,其所購買的手機為贓物。經鑒定,兩部手機共價值3808元。隨著手機來源被認定為贓物,孫杰被法院認定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實際上,不管是路邊的手機,還是來路不明的“二手車”,如果是贓物,在誘人低價背后還隱藏著牢獄之災的風險。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因購買涉贓手機獲刑的案例并不少見。
錦江法院認為,雖然孫杰辯稱其并不知曉所購手機為贓物,但明知向他人購買的手機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該手機只有機身,沒有充電器等相關配件,已足以判斷出該手機系犯罪所得。最后,孫杰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除此之外,2018年11月8日,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法院也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例,被告人盧友和明知出售人魯江(已判決)提供的手機是盜竊所得,仍分別以200元、100元低價收購兩部手機,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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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贓車仍收購 兩人獲刑
除了因購買涉贓手機獲刑的案例,各地還曾有因購買來路不明的汽車、摩托車等獲刑的案例。
上個月,成華區人民法院就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購買贓車的刑事案件。
2017年3月9日10時許,錢意和吳宗國在與羊某(已另案處理)聯系好購買事宜后,三人一起在成都市雙流區立交橋下與卿某(已判決)安排前來的黃某、潘某(均已判決)進行交易,以11萬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價值26萬元的本田艾力紳汽車及一輛價值21萬元的奧德賽汽車。
11萬的價格買兩輛總價值47萬的車,這筆看上去劃算的買賣背后,卻隱藏著犯罪,這兩輛車皆為贓物,分別是從其主人王某及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處被盜走的。
2017年8月9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某酒店將錢意、吳宗國擋獲,兩人到案后,對購買贓車的事實予以供認。隨后,公安民警查獲了這兩輛汽車,并已發還被害人。成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意、吳宗國明知是贓車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 視為“明知”
在這些案例中,很多人都會辯稱“自己不知道手機是犯罪所得,只是貪圖便宜,一時糊涂而購買。”那么,在何種情況下,法院會認定其“明知”呢?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茜認為,一般明知分為“確定明知”和“可能明知”,既包括行為人對贓物有確定性的認識,也包括對贓物的可能性認識,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根據事實推知其可能為贓物,就可以認定為明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一)在非法的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二)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的。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購買時間、地點、價格、物品特征、交易方式、出賣人對該物品的了解程度等情形,推定購買人主觀上是否為明知。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利紅表示,是否追回贓物以及物品的金額大小,對判決結果如刑期等有一定影響。如能主動將涉贓物品上繳,是量刑上重要的考量環節。治安管理處罰法雖也有針對“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處罰等,但兩者的區別在于情節的嚴重程度。如果收購的贓物數額較大或多次收購,社會危害性大,就不再按照一般違法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管理,而是構成犯罪,由刑法來規范。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陳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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