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億萬富翁的牢獄之災:和拆遷人員握手后獲刑一年
?涂漢江將別墅用作其慈善活動的主要場所,別墅后的高樓為拆遷還建房獲刑一年,提起上訴
2018年3月2日,江夏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涂漢江犯故意傷害罪。
對于公訴的時間,胡敏認為有玄機,“區里應該知道,頭一天,中院對行政案作出了對政府不利的判決。”
胡敏表示,在得知盛福林報警后,她曾托人找其協商,自己也找過他,對方態度不穩定,索賠的數目也在變化,盛開始有同意私了的意思,后來又推脫,說是領導不讓他私了,并多次勸他們和政府盡快談妥拆遷。
胡敏提供的一段錄音顯示,她在“握手”事件5個月后找盛福林,盛說,“手的事不是我能做主解決的”,并勸她和區里談談,表個態,這樣“房子的事、手的事都解決了”。
涂漢江亦表示,看守所工作人員和辦案人員都勸過他在拆遷的事上服軟。涂堅持認為,他沒有傷害盛福林的故意,堅決不低頭。
2018年8月29日,涂漢江被羈押一年整,法院通知胡敏去看守所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涂認為,出去應該帶著無罪判決,不肯出去。
僵持了一整天,涂漢江最后在看守所所長的勸說下離開,但他拒絕在釋放文書上簽字。他認為,自己是被誣陷的,并稱,整個案件過程中,幾乎所有筆錄和文書他都拒絕簽字,只在檢察人員提審筆錄上簽過名,“當時以為檢察機關是監督公安辦案的。”
對于被關1年,涂漢江自嘲是“二進宮”。公開報道顯示,涂漢江夫婦在2002年因民間借貸行為被抓,一審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該案當時被稱為“高利貸第一案”,極富爭議,2004年,武漢市中院改判涂漢江有期徒刑3年,改判胡敏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此次故意傷害案,江夏區法院于2018年7月和11月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并于同年11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認定,被告人涂漢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判處其期徒刑一年。
涂漢江不服,已向法院提交上訴狀。
- 上一篇:朋友圈“早起打卡分錢”陷阱:嫌犯改后臺數據詐騙[ 12-18 ]
- 下一篇:臺灣多地空氣污染達紅色警示等級 將持續到21日[ 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