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賴賣房后不過戶拒絕執(zhí)行判決 獲刑一年半
房產轉移給母親逃避執(zhí)行
針對被告人李某有關因西城法院拍賣涉案房屋而無法履行過戶義務的辯解,法院認為,在海淀法院判決生效后到涉案房屋被西城法院拍賣前,李某有8個月以上的時間可以通過變賣名下其他房產,或將購房人楊某應給付的賣房款轉交西城法院等方法,履行西城法院支付令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以使涉案房屋得到解封,進而履行海淀法院判決確定的過戶義務,而李某在接到終審判決及海淀法院執(zhí)行通知后非但不主動申報財產、說明情況,反而將其名下其他房產轉移過戶給母親,以此設置障礙逃避執(zhí)行。正是因為李某的上述行為才導致生效裁判無法執(zhí)行,此種情況不屬于因客觀情況無法履行判決義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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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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