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墻磚脫落砸傷路人 業主公司等成被告共賠66萬
判決
租戶不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按房屋面積大小賠償
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共同申請對歐某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進行鑒定。經司法鑒定,歐某被評定為神經損傷(癲癇)十級傷殘和開顱手術九級傷殘,各項損失認定合計為665660.96元。
法庭審理認為,綜合樓外墻墻體屬各業主共同共有,作為業主的各被告疏于履行外墻貼磚的管理維護義務,導致砸傷原告造成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從公平原則考慮,各業主應根據各戶房屋面積大小確定各自賠償具體金額。其中,榮縣某家私廣場系被告某實業公司承租戶,因租賃物的維修系出租方義務,且并無證據證明事故區域位于家私廣場承租范圍內,故家私廣場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周某、熊某等23戶業主分別承擔8000元至16000元不等的賠償責任,被告榮縣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09000余元的賠償責任;上列各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甘雪 成都商報記者 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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