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地調整高溫津貼政策 仍有人領不到高溫津貼
應讓企業承擔舉證責任
據了解,過去不少涉及高溫津貼的案件勝訴率偏低,原因在于舉證責任不清,勞動者想要證明其工作環境達到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并非易事。
目前,一些地方已經明確高溫津貼發放糾紛舉證責任,保障勞動者權益。江蘇、廣東等地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東莞市司法局今年5月公布的一起案例顯示,東莞某工藝制品廠的注塑部組長李某,因廠方不發高溫津貼與廠方發生爭議,被無故辭退。法院審理認為,企業雖安裝了抽風機、冷風機等通風降溫設備,但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6月至10月期間將李某工作場所的室溫降到了33℃以下,且未能證明已向李某支付過高溫津貼,最終被判處支付高溫津貼、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萬多元。
多位基層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介紹,相較于農民工工資和社保,高溫津貼數額較小,平時并非執法檢查的重點。有些地方對拒不發放高溫津貼企業的查處,主要靠職工舉報和投訴,甚至存在“民不舉,官不究”的現象。
山西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俊表示,高溫津貼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并非可發可不發的“福利”,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等同于拖欠工資。有關部門應嚴查少發、拒發高溫津貼的行為。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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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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