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報暴力恐怖宗教極端個人極端違法犯罪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普通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反恐意識,鼓勵廣大群眾踴躍檢舉揭發暴力恐怖、宗教極端、個人極端違法犯罪線索,聯手打贏反對暴恐活動這場人民戰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二條 公民以電話、書面或其他形式向公安機關舉報下列違法犯罪線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予以獎勵:
(一)策劃、實施暴力恐怖犯罪活動的行動性線索;
(二)組織、領導、參與恐怖組織及資助恐怖活動組織、窩藏暴恐分子;
(三)組織、糾集他人,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思想;
(四)制作、銷售傳播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思想的傳單、圖片、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存儲介質等;
(五)以爆炸、投毒、縱火、砍殺、駕車沖撞等方式擬實施個人極端犯罪;
(六)非法購買爆炸物品、制爆原材料、槍支彈藥及管制刀具;
(七)通過寄遞、物流等渠道購買、轉運爆炸物品、制爆原材料及管制刀具;
(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暴力恐怖、宗教極端、個人極端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三條 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舉報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協助破獲組織、策劃暴力恐怖犯罪行動性案件的,獎勵50000元至300000元;
(二)協助破獲公安部督辦、省公安廳督辦暴力恐怖、宗教極端、個人極端案件的,獎勵10000元至100000元;
(三)協助抓獲公安部督捕、省公安廳督捕暴力恐怖、宗教極端、個人極端案件逃犯的,獎勵2000元至30000元;
(四)協助破獲組織、領導、參與恐怖組織及資助恐怖活動組織、窩藏暴恐分子案件以及組織、糾集他人宣揚、散布、傳播宗教極端思想案件的,獎勵5000元至20000元;
(五)協助破獲個人極端違法犯罪案件的,獎勵2000元至10000元;
(六)協助查獲非法購買爆炸物品、制爆原材料、槍支彈藥及管制刀具的,通過寄遞、物流等渠道購買、轉運爆炸物品、制爆原材料及管制刀具的,獎勵1000元至10000元;
(七)協助破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暴恐案件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章 實施細則
第四條 舉報情況涉及第三條所列兩項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中獎勵金額高的標準執行,不重復獎勵。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情況的,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獎勵金,協商不成的,由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根據舉報時間先后順序、對案件影響程度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來協調解決。
第五條 舉報獎勵實行分級負責。各級公安機關分別負責所管轄案件舉報線索的獎勵,上級批轉核查的,由批準公安機關負責獎勵。
第六條 獎勵經費由各地公安機關解決,并積極商請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公安機關發放獎勵金須填寫《群眾舉報暴力恐怖宗教極端個人極端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附后)并嚴格執行財務審批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七條 各地公安機關要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告知舉報獎勵有關事項,嚴格執行登記制度,記錄舉報人聯系方式并及時查證核實。同時,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堅決杜絕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將嚴厲查處。
第八條 舉報人可向受理公安機關查詢查證核實的情況,受理公安機關在不影響案件偵查和違反保密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告知。
第九條 對經查證屬實的,受理公安機關應自案件立案起1個月內通知舉報人到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或其委托的公安機關領取獎勵金。舉報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前往領取。舉報人委托他人領取的,應憑委托書、舉報人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自接到領取獎勵金通知之日起,超過6個月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旅店業工作人員、房屋出租人要嚴格執行實名登記規定,發現住宿旅客、承租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對違反實名登記或知情不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持有、使用各類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制爆原料、劇毒化學品、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有關企業、商戶、從業人員要嚴格落實相關銷售實名登記管理規定。發現違法犯罪可疑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違反規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對知情不舉、包庇、窩藏、幫助暴力恐怖、宗教極端、個人極端違法犯罪分子,借舉報之名誣告陷害他人,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謊報警情等行為,依法追求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公安廳反恐總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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