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生育服務證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推進生育服務證制度改革,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提高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水平,切實解決群眾“辦證難”問題,根據福建省衛生計生委《改革生育服務證制度的實施意見》(閩衛政法〔2015〕5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以全面深化改革為動力,以優質服務為引領,以信息化為支撐,深化生育證制度改革,建立與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相適應的服務管理新機制,推進計劃生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加強作風建設,增強服務意識,推動實現計劃生育工作從重管理到重服務的職能轉變。
(二)原則要求
——堅持依法行政。將改革生育服務證制度納入法制軌道,依法規范行政行為,文明執法。
——堅持便民高效。尊重群眾的計劃生育主體地位,簡化程序、規范辦理、優質服務,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辦證難”問題,提高群眾滿意度。
——堅持統籌協調。發揮衛生計生資源整合優勢,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和政策銜接,形成推進改革的合力。
——堅持積極推進。精心制定方案,細化改革措施,明確工作責任,確保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實施。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一孩生育登記制度
1.取消一孩《生育服務證》審批制度。夫妻雙方均屬初育的,可持身份證、結婚證到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生辦或村(居)委會進行登記,自主安排生育,不再申辦一孩《生育服務證》,更不得實行審批或變相審批。群眾登記后,鄉(鎮、街道)計生辦在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通報夫妻雙方戶籍地。
2.對于夫妻雙方需要領取一孩《生育服務證》的,可由本人或委托村計生管理員、近親屬到鄉(鎮、街道)計生辦辦理,登記后當場發證。
(二)委托鄉(鎮、街道)辦理再生育許可
農村一女戶夫婦申請再生育,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其他情形的再生育審批,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三)精簡規范再生育審批
1.精簡辦證材料。申請再生育的,持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夫妻雙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證明材料,向一方戶籍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
2.“零”材料辦證。申請人婚育信息能夠通過內部工作網絡獲取的,依托基層工作網絡由系統內部流轉辦理,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3.實行承諾辦證。對于無法查證當事人的生育情況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核驗身份證、戶口薄和結婚證等有效證件基礎上,可由夫妻雙方書面承諾事實,予以辦理生育服務證(附件羅列的十四種情形不適用承諾制)。對于以虛假承諾獲得再生育資格的申請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將失信記錄納入衛生計生信用信息系統。因當事人虛假承諾辦錯證的,不追究基層工作人員的責任。
三、落實便民措施
(一)落實首問責任制。夫妻雙方戶籍都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夫妻一方戶籍在外省的,經外省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或夫妻雙方書面承諾婚育事實,可在我省辦理生育服務證。首先收到當事人申請的鄉(鎮、街道),必須接待、受理,并將辦理情況在30日內通報另一方戶籍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
(二)實行一次性告知制。鄉(鎮、街道)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不屬于當地受理的,應明確告知群眾受理地點。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補齊的全部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要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做好解釋工作。
(三)實行限時辦結。再生育審批時限縮短為10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在法定時限內確實無法辦結的,可延長5個工作日,并及時將理由告知申請人。領證人員名單在夫妻雙方所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四)提供代理服務。對申請材料齊全、全員人口信息庫數據可以查證但申請人又無法到場辦理的,可以出具委托書,由村(居)計生管理員或近親屬代辦生育服務證。辦理完畢無法親自領證的,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可主動送證上門。在辦理中,應當保護申請人的隱私。
四、改進服務管理
(一)加強窗口建設。縣、鄉行政服務中心要設立計劃生育服務窗口,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辦事公開、服務承諾、同崗替代、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公開力度,通過便民大廳、網站、計劃生育公開欄、“12356”陽光計生服務熱線等,將辦理依據、條件、程序、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證明材料的目錄、申請表樣、是否收費、服務承諾等信息全面公開,制定并公布審批流程圖和辦理指南,讓群眾準確及時地了解服務內容和流程。
(二)創新辦證形式。有條件的地方要推行網上辦證和預約辦證,實現生育服務證電子化,逐步取消紙質生育服務證。
(三)大力開展宣傳服務。基層工作人員要及時將計劃生育、婦幼健康服務項目、節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禁止“兩非”等相關政策法規告知群眾,提供科學備孕、孕前優生、孕產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養、兒童保健為重點內容的科普知識咨詢,開展跟蹤隨訪服務。
(四)提高信息質量。依托基層工作網絡,通過入戶采集、辦事采集、服務采集等方式,動態掌握群眾婚、孕、育等信息,及時更新全員人口信息庫,提高數據質量。
五、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把改革生育服務證制度擺上重要位置,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人員各負其責。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及相關制度,明確進度,落實責任,確保改革取得實效。各地制定的實施方案報市衛生計生委備案。
(二)加強宣傳培訓。宣傳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措施,讓群眾了解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提高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加大培訓力度,增強衛生計生部門和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意識和能力,轉變職能,改進作風,更好地服務群眾。
(三)加強工作協同。積極整合衛生計生服務資源,建立計劃生育、孕產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居民健康檔案等信息的交換共享機制,實現已婚育齡婦女及其配偶、子女等主要信息的互聯互通。加強與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為生育服務證制度改革提供數據支撐。
(四)加強檢查監督。各地要建立服務評價和反饋機制。主動接受媒體和群眾監督,通過“12356”陽光計生服務熱線等渠道,受理群眾投訴,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加強考核評估和日常監督檢查,將生育服務登記、再生育辦證情況納入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定期抽查一定數量的審批件,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在辦證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諉拖延、拒不辦理、不作為、亂作為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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