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視明星納稅“不能說的秘密”
納稅主體的學問
若想弄清演員的納稅問題,首先需要搞清楚一個問題,那就是針對演員的演出合同,究竟誰才是納稅義務人?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表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釋義: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從這個規定來看,是不是演員的演出合同中,演員是納稅義務人呢?未必,現實中要更為復雜,“主要原因就在于很少有演員作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簽訂合同,經常是演員的經紀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這種合同中,演員沒有簽訂合同,片酬也不是打到演員的銀行賬戶里,自然演員不是納稅義務人”。
北京商報沸點調查小組調查發現,通常情況下,片方會把演員的片酬打給演員的經紀公司,最終再由演員所在的經紀公司進行下一步再分配,即所謂的給演員發“工資”,“只有在這個時候,當演員拿到‘工資’時,才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趙虎強調。
“很少有片方或者經紀公司會直接把片酬打到演員的賬戶中,因為這樣對于演員來說會很不劃算。”制片人王亮表示,根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規定,當個人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萬元時,稅率是45%,這也就意味著扣除這8萬元后的片酬,有近一半要進行上繳。
因此,如今大部分的片酬都不是經紀公司直接給明星發“工資”,而是經紀公司與演員工作室有協議,經紀公司需要根據協議把一部分片酬打入演員工作室,最后由演員工作室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進行分配,而非《個人所得稅法》進行最后的分配,這樣一來會減少很大部分的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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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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