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逃逸找人“頂包”不可取
? ? 3月31日,寧化縣安樂鄉劉某,駕駛小型客車時碰撞到行人張某,造成張某受傷及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劉某隱瞞事故的真實情況,指使未成年人程某替其為駕駛人后離開現場,直至事故發生第二天中午,民警查明事實后將其依法傳喚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交警部門對違法嫌疑人劉某罰款人民幣2000元,并處行政拘留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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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在出現“頂包”行為的交通事故中,絕大多數駕駛員會先選擇駕車逃逸,再請他人來處理事故。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沒有駕車離開現場,找人頂替本身就是一種主觀逃避事故責任的行為,也是一種逃逸,若構成犯罪,適用肇事后逃逸的情節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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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找人“頂包”不但可能構成肇事逃逸,還有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為逃避法律追究仍積極實施妨害作證行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報記者 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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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蘇莉】 【責任編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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