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一男子在助人中受傷獲賠償
助人為樂不幸受傷,住院治療后不幸癱瘓。雙方賠償金額協商未果,巨額賠償金誰來擔?近日,寧化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此類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經寧化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廖某同意分十三期賠償游某28萬元,邱某同意分七期賠償游某12萬元。
2014年4月,廖某駕駛和邱某一同購買的汽車在某路口上坡時,不慎滑入路邊水溝。當時,游某應廖某要求,與其他人一起幫忙撬車。在撬車過程中,造成車被頂起后向后滑動,導致游某受傷。游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傷殘五級一處、九級一處。該案發生后,廖某和邱某支付了游某的醫療費,其余賠償款經游某多次向廖某催要未果。
寧化法院審理認為,游某因幫助別人而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車主在撬車之前未能對撬車人員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使得車子滑動碾到撬車人員,但游某自己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造成自己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規定,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案情,車主應該負主要責任。但本案兩被告均抗辯已過訴訟時效,原告廖某自己又未完整保留催要的相關證據,造成案件較難處理。本案經寧化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最終達成上述賠償協議。
受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助人為樂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也要量力而行,在預見可能遇到危險時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發生事故后,應及時處理,保留催要賠償款的相關證據,以免造成案件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勝訴。(楊文博 張河勤 賴全平)

- 上一篇:寧化15名選手參加廈門國際半程馬拉松賽[ 11-30 ]
- 下一篇:寧化百余名農技干部集中“充電”[ 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