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牽線搭橋販賣兒童獲利 難逃刑罰悔不當初
●陳文華 廖國輝
案情: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陳某(同案犯)聯系被告人羅某,問是否有人需要收買小孩。羅某的朋友賴某的兒子兒媳正好想要收買嬰兒撫養。羅某遂聯系賴某,后在羅某的協商下,賴某以6.6萬元的價格向陳某收買嬰兒,羅某收受當事人紅包費3000元和一只鴨子。案發后,被告人羅某退贓款人民幣3000元。
審理:寧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明知他人以出賣兒童為目的,仍居間介紹,幫助聯系收買人、協商價款、負責支付價款,并從中獲得介紹費,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鑒于羅某有自首情節,主動退清贓款,予以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處羅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
評析:被告人羅某自認為幫助了想買小孩收養的家庭,是做好事,為需要孩子的家庭帶來希望,沒想到已觸犯法律,被法院判處拐賣兒童罪。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客觀構成要件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的,就構成本罪。從該案來看,雖然被告人羅某出于“幫助他人”的目的,但在明知陳某是販賣小孩,仍積極主動聯系買家,為其介紹和提供機會,并從中獲取了人民幣3000元和一只鴨子等好處,確已實施了具體的拐賣兒童犯罪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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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文華 廖國輝】 【責任編輯:麗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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