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調整提高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水平 涉及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東南網12月23日訊(本網記者 張立慶)日前,經福建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147號),對全省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定期待遇進行統一調整提高。
此次調整范圍為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資格的工傷人員,以及取得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的人員。執行時間從2020年1月1日起開始。
調整后,福建省工傷保險三項定期待遇水平進一步提高。其中,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290元、二級傷殘增加279元、三級傷殘增加264元、四級傷殘增加258元。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后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616元/月的,按照2616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50元。
生活護理費按照工傷人員護理依賴程度,月調整標準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仍低于3515元/月的,按照3515元/月的標準發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仍低于2812元/月的,按照2812元/月的標準發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仍低于2109元/月的,按照2109元/月的標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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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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