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東南網9月9日訊(本網記者 林先昌)為及時將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人員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家庭納入救助范圍,做到應保盡保、應養盡養、應救盡救,近日,福建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適度擴大低保覆蓋范圍,做到“應保盡保”,適度擴大臨時救助范圍,實現“應救盡救”等,及時回應群眾所盼、所急、所憂,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切實編密織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網。
福建省民政廳日前對上述通知作了相關政策解讀。《通知》著重就以下幾方面工作進行部署安排:
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和重點對象“單人保”。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將財產狀況符合規定、人均收入(含扣除剛性支出后)在當地低保標準1-1.5倍以內的認定為低收入家庭,有條件的地方可將認定標準放寬至低保標準2倍以內。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殘人員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經本人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補助水平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其中,重殘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落實城鄉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9月底前,將城市低保標準占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比例由36%~42%提高到42%~48%,繼續統籌推進低保標準城鄉一體化,適度提高補助水平。
健全完善困難群眾監測預警機制。加強民政與扶貧、醫保、殘聯等有關部門的數據比對,定期對接扶貧部門返貧監測機制排查認定的監測對象名單。重點關注失業登記人員、困難企業職工、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未參加失業保險且近三個月內登記失業的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無法外出務工、經營、就業,導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城鄉居民,通過組織開展排查,將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兜底保障范圍。
及時核實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對未納入低保范圍但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三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給予臨時救助。申請人憑所在務工單位出具的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復工證明,向務工地或常住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鄉鎮(街道)對其連續三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等情形進行核實,核實有困難的也可采取申請人個人承諾方式予以認定。鄉鎮(街道)初審同意個人申請的,上報縣級人社部門,由縣級人社部門對其是否參加失業保險予以核對;經核對確未參加失業保險的,由鄉鎮(街道)進行審批、公示后,按不高于當地3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
落實特困救助供養人員照料服務政策。動態掌握并妥善解決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確保應收盡收、應養盡養,確保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達到50%及以上。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明確委托照料服務責任人并簽訂委托照料服務協議,對協議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管。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探訪,及時了解疫情對特困人員生活的影響,重點跟蹤關注高齡、重度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幫助解決實際困難。鄉鎮(街道)對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每季度至少上門探訪1次,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每個月至少上門探訪或電話詢訪1次。發現問題要及時告知供養服務機構,提出整改要求;或及時與委托照料服務責任人溝通,對確實不適合擔任委托照料服務責任人的進行調整。
落實“延保漸退”機制。堅持“脫貧不脫政策”,對已納入低保的建檔立卡貧困戶,除死亡、騙保等特殊情況外,其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一律給予12個月漸退期,助其穩定脫貧;其他低保對象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仍屬于低收入家庭或在醫療、教育、就業等方面有實際困難的,自認定次月起給予6-12月的漸退期。
同時,《通知》還提到要優化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效能。2020年50%以上縣(市、區)開展將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試點工作;強化社會救助工作監督和資金監管。持續深化農村低保專項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資金監管不力等問題重點發力,堅決防止“兜不住底”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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