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返還6個月失業保險金
支持企業穩定崗位促進就業
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返還6個月失業保險金
東南網5月24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潘園園) 記者近日從省人社廳獲悉,為進一步支持企業穩定崗位,促進就業,我省人社部門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的盈余狀況為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企業進行失業保險金返還,返還標準按照企業申請時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6個月金額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據了解,省人社廳日前會同省工信廳、商務廳制定出臺《關于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認定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責令停產整頓名單);參加失業保險并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凈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上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凈裁員率按上年度參保職工減少人數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上年度參保職工人數比較確定;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連續兩個自然季度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或出口額同比下降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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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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