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患癌癥遭單位辭退 維權3年多,打贏官司卻沒能戰勝病魔
連續在一家公司工作10多年后,張麗(化名)不幸患上癌癥。在醫療期滿后,本想著能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想到卻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日前,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公司應與張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支付差額工資和病假工資。該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訴訟期間,張麗沒能戰勝病魔。由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在客觀上無法履行,最終,法院改判企業向張麗家屬支付差額工資和病假工資。
打工10年,不幸患病
2003年1月,34歲的張麗從河北昌黎農村老家來到北京門頭溝區一家制衣公司打工,一干就是10多年。其間,張麗和制衣公司簽訂了三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于2014年3月31日到期。
2014年2月的一天,張麗突感身體不適,渾身沒勁。在愛人陪同下,她去醫院進行了檢查,但檢查結果讓張麗驚出一身冷汗。診斷結果顯示,張麗身患舌下腺樣囊性癌,需立即住院治療。
當年3月,合同到期前,制衣公司向張麗出具了一份《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張麗2014年3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與張麗續簽勞動合同。張麗向制衣公司提出自己身患癌癥,在醫療期(24個月)內,制衣公司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后來,制衣公司考慮到張麗的情況,收回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張麗便一直處于持續休病假治療狀態。
2016年2月29日,醫療期滿后,張麗向制衣廠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病退手續。當月,張麗接到制衣公司的通知,到單位辦理續簽勞動合同事宜。張麗按照要求準時到了制衣公司,可是制衣公司的相關人員卻要求張麗同時簽訂三份法律文件,一份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份是醫療期滿終止協議書。
張麗以為簽了醫療期滿終止協議書,會使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效。而制衣公司也沒有解釋清楚,所以雙方最終沒有簽訂任何協議。此后,雙方一直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辦理病退手續等問題持續溝通,但沒有最終的結論。
突然收到《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
2016年9月1日,張麗突然收到制衣公司郵寄的《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通知稱張麗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張麗對制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服,向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制衣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工作期間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工資,確認雙方2013年2月至2016年9月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等仲裁請求。
2017年10月,北京市豐臺區仲裁委審理認為,張麗因為個人原因不辦理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手續,制衣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于法有據。仲裁委僅支持了張麗申請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工資請求。
勞動仲裁敗訴后,張麗向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此后,張麗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張麗的援助律師張志友表示,制衣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解除理由無法律依據。《解除勞動合同書》上寫明:“現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與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但制衣公司的法律依據只適用于與用人單位初次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張麗從2003年進入制衣公司,到2016年已工作13年,制衣公司應當依法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衣公司的解除行為無法律依據。
此外,張志友還認為,自2016年2月29日醫療期滿后,制衣公司就沒有再向張麗支付工資,但制衣公司是2016年9月1日后才向張麗發出解除通知,因此應當支付此期間的工資。
官司贏了,卻沒能戰勝病魔
2018年4月,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認為張麗未能按照制衣公司的要求到制衣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應視為其拒絕與制衣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制衣公司據此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于法有據,駁回了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仲裁請求。
最終一審判決僅確認了制衣公司與張麗自2003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間的勞動關系,并判決制衣公司支付張麗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5000元。
張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張麗拒絕與制衣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屬于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的情形。判決撤銷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2018年11月,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判決,鑒于張麗在制衣公司已經連續工作10年以上,制衣公司理應與張麗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至于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洽商過程中產生理解和認識上的差異致使雙方的洽商無果,實屬事出有因。因此,該院判決制衣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與張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張麗支付差額工資14429.31元,支付病假工資28000元。
制衣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在訴訟期間,2019年4月,張麗最終沒能戰勝病魔,不幸身故。
2019年9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在客觀上無法履行,于是撤銷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并判決制衣公司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張麗家屬支付差額工資14429.31元,支付病假工資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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