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法修訂擬明確冒名頂替入學法律責任
針對社會關切,今天(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草案)》擬進一步明確冒名頂替入學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將第七十七條中的“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兩款,分別規定冒名頂替入學及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溢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撒銷入學資格并貴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總臺央視記者 高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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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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