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作弊?此路不通!兩高頒布司法解釋嚴懲考試作弊
原標題:考試作弊?此路不通!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有關情況。該《解釋》共14條,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做了全面、系統規定。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教育部等介紹了懲治考試作弊犯罪的有關情況。
高考、公務員考試中組織作弊屬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的適用范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解釋》此次明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在此基礎上,《解釋》進一步規定上述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明確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解釋》對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涉及6個方面:一是考試類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二是行為后果,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三是行為主體,考試工作人員違背所承擔的職責組織考試作弊的。四是地域范圍,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五是數量標準,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六是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在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方面,與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相似,《解釋》也從相關試題、答案涉及的考試類型,造成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后果,行為主體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等方面明確了“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
職業禁止等多種方式預防考試作弊犯罪
利益鏈條化凸顯、技術對抗性增強、工具專業化程度提高,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副巡視員陳飛燕介紹,這是當前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呈現的3個突出特點。從實踐來看,考試作弊犯罪還相當程度存在再犯現象,不少罪犯“重操舊業”。
對此,《解釋》規定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即“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同時,為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解釋》規定:“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發布會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副司長李強表示,教育部將進一步強化跟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切實做好考試安全工作:一是以前期預防為基礎,強化考生的法制教育。二是強化系統內部管理,嚴格考試組織管理。通過人技聯防、一崗多控的手段強化對試卷的監管,通過標準化考點和反作弊器材、技術的運用,強化對考場的監管,通過嚴格的選人用人、教育培訓和回避機制,強化對工作人員的監管。三是以凈化考試外部環境為重點,嚴打涉考犯罪。進一步完善考試安全治理體系,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會同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本報記者 靳昊 本報通訊員 吳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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