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子關系訴訟門檻提高 民法典草案完善這些規定
原標題:有配偶者單方收養異性子女應相差40歲以上
6月2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京召開,本次會議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繼承編草案進行了二審。
2018年8月,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根據黨中央和常委會確定的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和安排,在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整體進行初次審議后,將各分編草案分拆為幾個單元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
去年12月,合同編草案和侵權責任編草案進行了二審。今年4月,對物權編草案和人格權編草案進行了二審。
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草案
夫妻債務“共債共簽”擬入民法典
一方事后追認所負債務
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審稿在“夫妻關系”中增加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個背景是,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2018年1月,最高法根據各方面意見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社會公眾提出,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比較妥當,建議草案加以吸收,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成年子女不可提起
親子關系否認之訴
草案二審稿明確,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有意見提出,親子關系問題涉及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作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對此類訴訟進行規范是必要的。同時,建議進一步提高此類訴訟的門檻。
還有意見提出,允許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系否認之訴,可能會導致其逃避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建議對成年子女提起此種訴訟予以限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最終采納了上述意見。
縮小隔代探望權范圍
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穩定
草案規定,父母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參照適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
有意見提出,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生活的穩定,隔代探望權的范圍不宜規定過大。通常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隨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其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賦予其單獨的探望權。
草案二審稿將上述條款修改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其盡到了撫養義務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參照適用父母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
有配偶者單方收養異性子女
應相差40周歲以上
草案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草案還規定,配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可以單方收養。
有的專家學者提出,有配偶者單方收養異性子女,應當與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要求一致,年齡也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以利于保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草案二審稿修改為,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據前條規定單方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民法典
繼承編草案
村委會可擔任遺產管理人
同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也進行了二審。
草案規定,對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有的地方、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提出,規定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定條件,與最高法有關司法解釋相銜接,強調對確有悔改表現的繼承人,才能予以寬恕。
草案二審稿規定,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才能予以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草案規定,遺囑人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
有意見提出,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不明確,且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已經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即應無效,不必規定三個月的期限。
草案二審稿刪除了有關三個月的期限規定,修改為“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
一些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認為,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順利分割遺產,更好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建議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對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時對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予以補充細化。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同時增加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以及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等。本組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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