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類遺傳資源禁止非法外流
“基因編輯嬰兒”等關系人類遺傳資源的事件曾引起社會極大關注。昨天(6月12日),科技部、司法部對即將于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進行解讀,并對社會極為關注的遺傳資源外流問題做出了回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的頒布,為有效應對近年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利用不夠規范、缺乏統籌;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合作科學研究中,中方單位的權益缺乏保障等新情況、新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針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非法外流多發的情況,《條例》做出了專門的規定。
科技部政體司副司長 張炳清:一是禁止性規定,外方單位不得在我國境內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科技部還介紹,外方單位需要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科學研究活動的,可采取與我國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企業合作的方式進行;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對外提供須取得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許可。對將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對外提供或開放使用,實行備案并提交信息備份;對于可能影響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通過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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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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