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辭職前領導要求刪除同事微信 他的隱私權被侵犯了嗎?
原標題:辭職前領導要求刪除同事微信 他的隱私權被侵犯了嗎?
11月17日,距離事情發生已經3個多月,王先生仍感到不滿。7月26日,王先生從就職3年多的保險公司離職時,領導要求他先刪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離職文件上簽字。王先生表示,當時為了盡快辭職,便刪掉了同事微信,但事后自己意識到,公司領導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
對此,王先生的領導寇女士回應,自己確實要求王先生刪除微信中的同事,是出于對團隊保護的需要,且并不是強制,而是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
今年7月26日,因身體出現不適,王先生向其所在的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四川分公司拓展管理部天府二區5處39課課長寇女士提出辭職,需要寇女士在離職文件上簽字。
王先生說,讓自己沒想到的是,寇女士讓他把微信中所有同事都刪除,否則不簽字。因為想盡快離職,王先生便按照要求刪了,而對方還在他手機上查到未刪除的同事,再次刪除后才簽字。
“后來我問了內勤,說沒有這個要求。”事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對勁,認為寇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隱私,“必須要道歉。”
17日中午,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電話聯系了尚在外地的寇女士。她表示,確實在王先生提出辭職時讓他刪除或是屏蔽其他同事的微信,但并非是強制要求,而王先生也當即表示“馬上刪”,是征得了對方同意的。“他1.8米的小伙子,我1.5米多,他不同意,我難道能把他的手機搶過來刪除嗎?”寇女士說,自己從王先生手里拿過手機,也只是要求他從主管微信群中退出,并不是再三確認是否全部刪除了(才簽字)。
寇女士解釋說,之所以讓王先生刪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是出于對團隊和公司的保護。“我不知道你清不清楚,我們行業互相挖墻腳的事有好激烈?”寇女士說,王先生入職三年多,是自己一手將王先生帶入行,教他如何簽單、維護客戶。但王先生在離職去其他公司前,已經在朋友圈發布其他公司的產品,這對在職的同事是有影響的,所以她才讓他將同事屏蔽或者刪除。
【律師說法】
非強制要求刪除微信好友
不構成侵權
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解釋說,微信涉及到個人的通訊權,每個人的通訊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屬于公民的通訊自由權,外人不能任意干預。至于離職前就在其他公司開始培訓和銷售產品,這種行為很難鑒定。勞動者只能在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之后,才可以和新的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并沒有形成勞動關系,僅參加一些培訓或銷售活動,并不被禁止。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認為,如果當時在提出要求讓其刪除同事時,員工是同意的,公司并沒有強迫其刪除微信,那么就不構成侵犯隱私。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于遵素 實習生 楊星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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